政策办法首页 > 政策办法 

设立博士后站的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17-02-13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二、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