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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善党内法规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0-09-09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动党内法规建设,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党内法规是国家治理图景的重要内容。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治理才能有序推进。党内法规是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党内法规高度凝聚了中国共产党治党的基本经验。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形成了从严治党与依规治党的宝贵经验,保障了中国共产党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形成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的传统,凝聚了中国共产党治党的基本经验。从中国共产党建设的历程看,“党内法规”是党的领导人经常使用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从文本看,“党内法规”是一个具有党内“法定依据”的概念,被党的文件多次使用;从学术视角看,“党内法规”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法的基本特征。事实证明,依规治党进一步将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优势制度化、规范化。党内法规的国家治理逻辑深刻反映了中国特色的政党与国家关系,能够有效促进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发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逻辑起点。

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依靠国家法律又要依靠党内法规,二者统一于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做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党内法规致力于规范党的权力运行过程,强化权力监督机制,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两者统一于服务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个共同目标。目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还存在边界模糊、权限不清,以及立法碎片化现象和缺乏联动机制等问题。我们应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着手,做到基本精神的融通、基本制度的衔接以及避免和消除冲突。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协调,应坚持和巩固党对立法工作的指导地位,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加强党内法规的体系建设,完善党内法规的事后评估制度、党内法规的内部审查机制,形成党的立法部门与国家立法部门的联动机制。总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是在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基础上,保持两个规范体系相互呼应、协同和承接的良性互动,确保两个规范体系自洽周延、不相抵触,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和相互保障的格局。

提升党内法规质量和执行力。党内法规制定是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源头性工作,是决定党内法规质量及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一步。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理论性与实务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完整性与明确性、严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党内法规制定的民主性和公开性;加强对党内法规的审查、修改、补充、完善。同时,应当科学划分党内法规制定体制的层级,合理确定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党内法规制定权的效力等级,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结构的完整性和内在的统一性,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功能和作用。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和权威性有赖于实施,这对提高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需要着力提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健全党内法规执行机制,强化执行资源有效供给,以确保党内法规有效、管用;完善党内法规备案审查标准,建立科学、系统、灵活、适当的多元化备案审查标准,健全监督审查机制。同时,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纪党规意识,做好表率。

运用系统思维加快构建党内法规体系。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应当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上不断丰富理论视角,推动跨学科研究,拓展研究内容,优化研究方法。具体而言,要从理论上对党内法规体系是什么、为什么要实现党内法规体系化以及如何实现党内法规体系化予以全面而充分的阐释,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逻辑,为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同时,要用系统思维、全局观念、科学方法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正确处理党内法规数量与质量、局部与全局、适应性与前瞻性、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确保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门类齐全、内容科学、配套完备、衔接有序。

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报